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等两个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2)、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中选限量结果表(附件3)。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等两个批次中选结果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配套政策
(一)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
1.原省际联盟、省级集采药品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重合的品种,按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2.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和流标采购组药品均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产品。
3.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比如炎琥宁注射剂型,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里低于中选最低值的非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二)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1.中选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医疗机构已确认约定采购量的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三)其他
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按照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及相关采购文件等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