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2号)等文件要求,我中心对自治区挂网药品的基本药物属性和医保属性进行了标识,现将结果进行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药品基本药物属性和医保属性。
二、查看方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下载挂网药品公示列表查看(见附件1)。
三、公示时间
2017年8月18日至8月25日
四、申(投)诉事宜
(一)企业如对公示内容中标识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将纸质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递交至自治区药采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属投诉的,须实名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受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凡资料不全、无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须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见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申(投)诉药品信息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
(三)审核处理结果由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布。
(四)受理时间:2017年8月18日至8月25日17时(9:00~12:00,14:30~17:00)。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业务电话:0471-493063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公示列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药品信息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