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中以下项内容进行更正,凡在招标文件中与本通知有矛盾的条款均按本通知执行,请各投标人照此通知参加投标。
1.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五节第1条及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一节第4条关于合格的投标人的描述:
变更前: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受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参加投标的国内总代理商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企业需另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出具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变更后: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受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参加投标的国内总代理商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企业需另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出具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2.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五节第4条关于经济技术标评审指标表中年报排名(化学药品)评价方法的描述:
变更前:
变更后:
鄂州市中心医院
鄂州市中医医院 鄂州市药品带量采购服务平台
鄂州市妇幼保健院
鄂州市第三医院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2016年度鄂州市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更正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