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药招〔2024〕36号
相关医药企业: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为规范“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现就开展调整国家监测价及规范挂网数据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确认调整国家监测价
1.相关要求
现行平台挂网价高于国家“监测价”的所有挂网药品,要求企业按照不高于国家“监测价”的标准确认调价(相关品规见附件1)。
2.操作流程
二、部分药品维护医保编码
1.相关要求
部分挂网药品企业维护的医保编码无法关联到国家医保编码数据,需要企业重新维护医保编码(相关品规见附件2)。
2.操作流程
三、取消部分重复挂网药品信息
1.相关要求
部分挂网药品在我省平台中存在多条重复的挂网信息,为避免重复数据对网采平台造成影响,现将重复数据予以删除,仅保留一条有效数据。(相关品规见附件3)。请企业予以核实确认
2.操作流程
四、确认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3月28日。
五、注意事项。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平台确认监测价操作的药品,将视为企业同意调价,我中心将根据国家监测价调整相关药品价格,且不再接受企业在本工作结束后提出的其他申诉。
(二)企业如不同意按照国家监测价调价,相关药品将取消挂网资格,并将相关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处理。
(三)如企业对国家监测价、药品重复等信息有异议,可在平台内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材料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并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四)需要企业维护医保编码的药品,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医保编码,或填写医保编码与产品不符,相关药品将暂停挂网。
(五)企业应主动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申请调价,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空间。
(六)监测价确认工作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七)挂网价不高于国家监测价及备选目录药品,本次工作不予调价。
(八)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局药品价格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