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行政服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续约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紧落实。我市有关医保基金预付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继续按《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茂医保〔2020〕7号)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