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3〕7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关于开展2023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8号)要求及工作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全面执行省际价格联动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一)各生产企业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安排于2023年9月4日18:00前完成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包装增补、配送企业确认工作,并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完成相关补充资料申报工作。要认真核对本企业挂网产品信息情况,按流程做好药品基础信息变更;主动梳理本企业药品外省挂网价格,于9月15日前(将作为规范基层用药采购目录价格采集点)及时调整我省挂网价格。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基础数据”下的“基本业务服务”下载2023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药品及价格清单,于2023年9月5日24:00前完成本单位相应药品价格调整工作。要按规定通过招采管理系统网上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规范议价交易行为,严禁网外二次议价采购。要根据临床用药按需采购,优先采购集采中选及质优价廉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
二、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监管
(一)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要求,实现挂网药品价格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于2023年9月15日后全面清理本省挂网药品价格信息,实施挂网药品价格纠偏,按照《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6号),制定基层药品采购范围目录,逐步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药品阳光挂网采购秩序。将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在药品挂网、采购、配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实施信用评价。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作为,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价格联动结果落地执行工作;要依托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建立医药价格监测监管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紧盯挂网价格较高、突击采购量大药品(特别是部分中成药、集采非中选药品)采购行为,及时掌握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对发现药品价格异常或临床用药供应保障不足等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置。
附件:2023年度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药品及价格清单(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