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对《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药品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采购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采购公告》第六条“动态调整”第(一)款“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增加第3点:在省平台未发生交易达两年及以上的药品,其在省平台的价格数据不纳入挂网价格的计算。
凡《采购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