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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和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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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和十六省(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和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4年8月30日起,统一执行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药品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规定,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按照《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规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在湖北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

1.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药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同品种其他挂网规格和包装药品,按照差比规则确定其挂网价格,并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管理。

2.备供企业药品。十六省联盟集采备供企业药品按照《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确定的价格在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供应。

3.非中选药品。胰岛素专项接续非中选药品或新获批药品挂网价按照《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执行。十六省联盟集采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4.暂停挂网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和信息维护的工作要求,对非最小制剂单位注射剂药品和未开展价格信息申报维护等药品予以暂停挂网。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胰岛素专项接续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各地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用药指导和政策培训,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各地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医疗机构在保证胰岛素专项接续各中选企业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方式,确保接续结果平稳有序执行。

(七)强化监测管理。各地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在招采管理子系统上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特别关注价格较低中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要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对进院情况开展排查。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逐月填报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要建立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问题反馈机制,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认真核查处置。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地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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