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采中心〔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价格,促进“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现将挂网药品价格协同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所有在福建省挂网的药品申报企业持数字证书或账号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价格治理”-“价格确认”模块查看本企业涉及产品,并于3月25日前按不高于该产品监测价及外省挂网价格填报挂网价。如对监测价有异议,请如实填写《企业价格自查表》(见附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扫描后通过招采子系统“业务申请”模块选择“价格治理”进行提交。逾期未进行上述操作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二、第八批、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非供应我省产品,相关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下调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前七批国家集采中选非供应我省的产品,鼓励相关企业主动下调我省挂网价格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三、相关药品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国家药品价格治理工作,全面仔细梳理本企业产品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价格填报。
联系方式:0591-87279375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