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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药品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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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0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9年...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黑药采领发【2019】1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黑医保发【2019】64号)和《佳木斯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佳药采领发【2019】1号)精神,落实好中选药品的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广大患者能够享受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地,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任务

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各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2018年)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采购量为基数,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折算后下达约定采购量,由市、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确保各级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任务明确、有计划实施。

二、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对于此次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支付: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一)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二)未中选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企业自主降价的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先行增加10%,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药品价格等于或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三)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各县(市)统筹区要积极做好与市级统筹区医保业务系统的对接调整工作,确保有序衔接。

三、落实预付周转金和回款政策

(一)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之间的采购合同签订后,市、县(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情况的监测,建立回款情况按月预警和医保费用缓支机制,逾期不回款的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医保经办机构暂缓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回款后恢复拨付;对于不及时按合同付款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协议进行管理或者调整结余留用比例对医疗机构的付款行为进行规范。

(二)公立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未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三)为加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通报,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对同一行政区域有不同医保统筹区(如农垦、森工、铁路等)的,分别由市、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协调预付周转金事宜。

四、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

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减轻参保患者药费负担,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

(一)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直接进院。

(二)继续推进单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医疗保障部门不因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

(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五、加强药品配送和合同签订工作

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配送情况监管,确保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要组织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合同签订工作;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时,对采购量和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各方确认完成后加盖公章分别留存。

六、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

以协议管理为基础,以数据监测为依托,以监督检查为手段,形成有效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一)强化协议管理,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有关完成计划采购量和按合同规定回款时间付款等要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以协议为依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

(二)建立“按月监测、年终考核”机制,对中选药品带量采购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回款情况等进行按月监测,监测结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医保费用清算。对中选品种处方量明显下降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三)加强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开展明察暗访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严防出现倒药卖药、套取医保基金等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中选药品用药监测,做好医务人员、参保人员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中选药品合理用药水平。控制不合理药费,规范诊疗行为,减轻广大参保患者药费负担,做好医保费用管理各项政策有序衔接,保证跟进落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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