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落实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医改发〔202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药品配送企业范围
开放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接收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入库,供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确定配送关系。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备配送资质、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该药品在宁夏的配送,确保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现全区范围配送全覆盖。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
二、确保药品配送工作衔接
医疗机构原通过招标、遴选等方式确定的药品配送关系,在新配送关系确定前,仍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原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经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后,按新确定的配送关系进行配送,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药品配送费含在采购价内,由药品配送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执行。
三、实行药品配送科学管理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放开配送企业工作要求,做好平台信息化建设及相关数据对接,支持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订单响应等操作实施。所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均应接受平台监管。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灵敏、多样的配送机制,提供安全、便捷、有效的配送服务。原则上配送企业平台4小时内响应订单,普通药品12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抢救药品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配送到位。
四、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均应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不得线下交易。并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回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联动相关部门给予通报,并将药品网上采购、按期回款等情况纳入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和管理考核内容。
五、加强生产及配送企业监管
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工作,加强配送监管。督促生产、配送企业加强和落实对乡村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供应配送工作,保障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不到位、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自治区医保局将取消相应企业药品挂网资格或配送资格;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生产、质量、供应和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药品供应责任,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企业经营、价格成本、配送到位等情况的监督考核。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