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的补充通知(Ⅱ)
信息来源: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上海市标 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工作,经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同意,对动态调整规则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新申请药品动态调整后的中标价,除满足动态调整的规则外,还应不高于同品种已中标药品的均价。同品种指同剂型同中标范围品种,不同规格包装适用差比价规则。以下情况除外:
①非基层申请下基层的药品及原研药品。
②五省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中标数≥3个,或十省市(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中标数≥5个,且属于这些中标省市的基本医保用药目录。
③同企业同剂型在同中标范围有其他规格包装药品已中标,并符合就低差比价原则。
2、由于动态调整规则发生变化,企业递交纸质材料或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
以上内容如需咨询,可联系药事所社会服务科,电话:021-56637776;021-56321192;021-56472262。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