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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浙江省湖州市关于对长兴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中药配方颗粒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所属项目: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中医院院标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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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关于对长兴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中药配方颗粒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信息来源: 浙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7日 所属项目: 浙江省长兴县中医院院标

投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东河东路279号

被投诉人1:长兴县中医院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吕路99号

被投诉人2: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榆树街26号新天地写字楼21层

投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长兴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中药配方颗粒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恒采字【2019】-002)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投诉件缺少相关材料,投诉人补齐材料并于2019年8月6日重新递交投诉书后,本机关于2019年8月6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此次采购组织实施程序和评分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事实依据一是在开标现场,直播显示评标专家交叉评定标书,评标专家没有完整评标;根据《长兴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中药配方颗粒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第四章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技术评分量化标准各自独立打分,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播显示9:40-11:00每位专家交叉打分,各自评定了部分评标项目,如何求取算术平均值投诉人于2019年7月3日发出质疑函,长兴县中医院及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7月10日作出复函,但并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实质性回复和合理解释。事实依据二是质疑答复“对我司增加了2分,同时对未质疑单位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增加了2分”,怀疑此次采购活动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提供了本项目投诉的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

采购人长兴县中医院辩称:本次采购活动委托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审由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

代理机构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7月5日收到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长兴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中药配方颗粒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针对“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事项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019年7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监控(录音录像资料在结束的同时递交长兴县财政局备案)。评标委员会就评分标准客观分中“科研实力”、“产品资质”两项,一致了客观评审因素,签字并出具了情况说明。以上情况即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所说的“对我司增加了2分,同时对未质疑单位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增加了2分”的原因。经查阅评审委员会各成员评分表、工作底稿,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均为独立打分,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也未发现分数汇总计算错误、客观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

在原评标委员会的协助答复质疑下,我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寄出了书面形式的质疑回复函。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浙恒采字【2019】-002),于2019年6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 2019年7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江阴天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19年7月4日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提出质疑,2019年7月10日长兴县中医院、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书面答复。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

一、经审查评标现场音像资料,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一标段和二标段评分表格式(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共60分)”载明的 “2‘(2)’”、“3”、“4”、“5”、“7‘(1)’”、“13”等主观评审因素评审过程中,采取了先由某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其专业特长就某评审指标先行提出建议并打分后供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考后评审打分的评审方式。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无效。经审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底稿,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完成了独立打分表,按评审因素比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独立打分表载明事项,除客观评审因素外的其他评审因素最终得分分值并非完全一致或成规律性差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情形。据此,投诉人关于“评标专家没有完整评标”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组织”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专家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6. 投标文件组成:“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与“报价文件”正本各 1 份,副本各4份;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资信及其他文件可合并装订密封,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密封”。经审查,本项目中各投标人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5份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而评标委员会成员则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组成人数为7人,投标文件数量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匹配即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手一份,在此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为完成评审工作进行了投标文件的流转。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数量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手一份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而不能为完成评审工作进行采用投标文件流转方式,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行为实属不当,但行为并非如投诉人所称“9:40-11:00每位专家交叉打分,各自评定了部分评标项目”。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法定情形重新组织评审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本项目中,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2在未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启动重评程序的情形下进行修改评标结果,直接对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等投标人增加2分的行为实属不当,但此行为并非如投诉人所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

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评审过程中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情形,但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时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该不当行为未能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被投诉人2的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数量与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匹配,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但被投诉人2的前述行为均非本次投诉事项,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综上,投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长兴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中药配方颗粒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兴县人民政府或湖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兴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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