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增强新版国家基本药物挂牌品规的识别性,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渝卫药〔2013〕8号)文件要求,对新进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未按照基本药物规则挂牌的非基药品规,将在系统中增加“★”标识,目前,此类品规暂按非基本药物规则进行委托配送及合同签订,医疗机构对此类品规的采购、使用、统计和医保报销按照(渝卫药〔2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未进入2012年版目录的品规,将在系统中增加“●”标识,请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渝卫药〔2013〕8号)相关要求执行。
属于上述应增加标识范围的挂牌品规,在系统中未进行标识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联系电话:400-023-178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