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省药械集采平台直接挂网目录、备案挂网目录中的药品,凡国家医保局下发监测价的,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布的监测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测价,自1月31日起,将陆续通过招采子系统点对点通知生产(总代理)企业,相关生产(总代理)企业可在招采子系统中查看本企业产品的监测价。企业也可派人持授权委托书,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三处现场查询本企业的国家监测价。
二、医疗机构采购“直接挂网目录(含低价药)”中的药品,已经议价成功的采购价格,如高于国家监测价,则该议价无效,请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重新议价;如低于国家监测价,可继续正常采购;新发生的议价业务,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医疗机构采购备案目录的药品,所填写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直接挂网、备案目录中所有高于国家监测价的采购订单,在集采平台将无法执行。
三、省药械集采平台将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持续更新系统内监测价。
四、如药品生产(总代理)企业对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测价有疑义,可先行自查企业相关产品的全国挂网价格,并填写《企业价格自查表》,加盖公章后向我中心提交。
特此通知。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