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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广东省联盟阿哌沙班等药

发布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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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49号),为做好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401)》(下称《采购文件》)中选/中选限量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本次采购主体为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是将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上确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

疗机构按照首年采购周期实际执行的天数折算后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2)。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执行要求: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已确认约定采购量的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中选限量产品,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要求,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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