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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 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河南省药品招标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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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以下分别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根据药品目录调整权限,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

(五)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

    二、动态调整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结合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实际,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将注射用布西珠单抗注射液等66种药品纳入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相关政策继续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范围的通知》(豫医保〔2021〕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规定执行。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制定门诊特定药品管理类别、申报条件和限额标准,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工作,全省统一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

三、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

(一)12月底前,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新版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统筹地区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各地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主体责任,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药店销售或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保障。各统筹地区要将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配备谈判药品数量等情况,在2026年3月底前报送省医保局。

    (四)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和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一)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三)《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相关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89号)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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