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商请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的函》《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请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现对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拟暂停挂网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2024年2月23日—29日17:00。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真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挂网资格”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4007188588
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技术支持:0951-6891069
医药招标采购科:0951-6891095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