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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问题答疑(二)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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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问题答疑(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6日 所属项目:

问题一:关于目录归并和采购方式调整问题。

答: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批)公布后,根据企业和医疗机构反映,有部分目录重复、同一产品采购分类不同等问题,我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对采购目录进行了核实论证,归并重复目录41条,变更采购方式58条(采购方式按照2014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入库金额占比之和达80%核算)。如有异议,企业被授权人持授权书可申请查询,咨询电话:0471-4930559。

问题二:关于部分报名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国产药品批件到期的问题。

答:部分报名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国产药品批件到期,目前正在国家食药监局办理换证手续,因此不能提供注册证和批件。针对这种情况,企业须提供国家食药监局换证受理通知书,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截止中标结果执行之日,仍未提供药品注册证和批件,取消药品中标和挂网资格。

请有关企业在11月19日17点前将国家食药监局换证受理通知书递交到我中心(业务受理室),咨询电话:0471-4919735。

问题三:关于“数据库建设系统”中有产品,“报名与报价系统”中无该产品的问题。

答:1.不属于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批),均不会在报名与报价系统中显示。

2.属于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批),全部会纳入报名与报价系统中;若不在报名与报价系统中,请拨打0471-4930630,我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调整。

问题四:关于已参加“数据库建设”的企业,新增产品汇总表打印问题。

答:已参加“数据库建设”的企业,新增产品打印汇总表时,只需将该新增产品添加到汇总表中打印即可;已经将全部产品打印的,在打印出的汇总表中将新增产品前用△符号标明即可。

问题五:关于经济技术标填报和递交问题。

答:属“招标谈判”目录内的药品,如果涉及评审指标信息的,须如实填报评审指标信息;未涉及指标逐项选择“无”。评审指标信息册独立装订(多个产品可按序装订一册)。

属“直接挂网”、“定点生产”、“特殊药品”等目录内的药品,均无需填报评审指标信息,不需递交评审指标信息册。已填写或提交相关评审指标信息的,可撤回。

问题六:关于“数据库建设系统”中企业及产品申投诉处理的问题。

答:10月29日至11月4日递交的关于“数据库建设系统”中企业及产品申诉,目前除部分价格信息外已全部处理完毕,预计11月18日公布处理结果;企业也可登录系统中查看处理结果。如有异议,拨打咨询电话:0471-49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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