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盖章)。 1.2.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19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函; 1.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增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措施》(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增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参与采购的投标人应提供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的网页打印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6、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