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4+7”试点药品、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闽医保函〔2021〕96号)、《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0〕30号)、《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0〕45号)精神,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决定开展相关药品续签第二年采购协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药品范围
落实跟进“4+7”试点续约、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中协议期为两年(含)以上的药品,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清单中药品第二年协议约定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有效期限按各自已签订的《福建省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执行。
(二)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用药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约定采购量。调增部分约定采购量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请有调增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于6月17日前将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的三方补充协议复印件寄送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药械采购监管科(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469室)。
联 系 人:吴春华
联系电话:0595-28288967
附件:4+7试点续约、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中协议期为两年(含)以上药品清单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