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械采〔2016〕146号关于开展药品参考价网上填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0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四川省标 各药品企业:
根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要求,现开展药品参考价网上填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价范围
(一)报价企业范围:凡参与第一批、第二批双信封招标采购的药品企业。
(二)报价药品范围:企业已申报的投标产品(具体产品为报价界面中审核状态为“已一审”或“已二审”的产品)。
(三)报价信息:
1.投标产品的最低5个外省省级中标/挂网价。
2.投标产品2015年以来在全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三次最低销售价。
3.投标进口药品在德国、英国、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5年以来所有销售价格的最低价。
二、报价要求
(一)请药品企业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凭数字证书登录四川省药品企业基础信息维护平台,仔细阅读《企业报价填报手册》(附件),按要求进行产品价格信息网上填报,价格保留2位小数,保存并提交。
(二)报价规则:
企业应按照如下要求如实提供“外省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
1.该价格为本通知之日正在执行的除四川省外的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挂网价中,价格最低5个省的价格。
2.价格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价或挂网价,若同一个省同时有基药价和非基药价等多个价格的,搜集其中的最低价。
3.价格不包含广东、各军区中标价以及各省备案采购价格。
4.重庆价格搜集重庆药交所公布的挂牌价
5.对投标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均视为该投标产品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
6.生产企业更名,但批准文号相同的药品,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格均视为投标产品的价。
7.凡国药准字未变,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中国药典、或质量标准修订颁布件等药品基本信息变更,但药品无实际性变化的(如通用名、化学药规格变化但有效成分不变,中成药规格变化用法用量不变,注射剂增加溶媒等情况),变更前后药品视为同一药品,其中标/挂网价企业均应采集。
8.对于进口或者进口分包装药品,只要在各省中标/挂网的药品商品名与投标产品商品名相同,不区分具体生产厂,均视为同一产品。
9.除单剂量包装产品外,对规格相同的注射剂及软膏剂、乳膏剂、滴眼剂、滴鼻剂等外用制剂,凡可按照每支/瓶包装实际销售给患者的,不论包装数量,均视为同一产品。投标产品按照1支/瓶显示,企业应自行核算出该制剂1支/瓶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若转换后同一个省份存在有多个价格的,搜集最低价。
10.凡同批准文号的注射用粉针剂,不论各省判定为普通/冻干/溶媒粉针,在各省价格均可视为投标产品的中标/挂网价。
三、报价时间
1.网上报价时间: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4日。
2.业务咨询电话:028-69061907、028-69061908。
操作咨询电话:028-69062226。
四、注意事项
1.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视为放弃参与本轮双信封招标和谈判(议价)采购资格。
2.提供虚假价格的,按照《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企业报价填报手册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