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中选企业:
为巩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落地执行成果,确保中选药品在临床稳定供应及合理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现就优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使用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含量)关系折算。当遇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与原省级联盟集采药品重叠,在对原省级联盟集采药品集采项目开展执行情况考核时,约定采购量按照实际执行时间以序时进度折算。
二、对胰岛素集采协议约定采购量进行合并考核,同一中选企业不同分组中选产品采购总量达到各协议约定采购总量,即可视同完成所有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产品的医疗机构协议总量不足30支,可不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
三、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实际使用情况或牵头省份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