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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京津冀“3+N”联盟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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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京津冀“3+N”联盟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3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天津市),20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全面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稳步推动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京津冀“3+N”联盟采购和部分协议期到期药品续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我市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二、采购品种

(一)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附件1);

(二)京津冀“3+N”联盟采购中选药品(附件2);

(三)部分协议期到期续签药品,指2020年4月25日起执行的“4+7”第二轮续签药品和第二批集采药品中的部分药品(附件3)。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将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及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内产品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挂网调价工作,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的供应价格,按不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进行挂网。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不高于我市中选品种的供应价格进行挂网。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购销合同中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月度采购中选药品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货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三)调整支付标准,完善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我市中选品种以其中选价格为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实际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退出医保支付范围。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与风险分担机制,核算医保总额控制下的集采专项额度,对按照要求签订购销合同并规范使用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因此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50%留给医疗机构。

(四)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监管部门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市医药采购中心做好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按月监测汇总工作。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对于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合同、规范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六)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按职责加强对药品采购、使用、供应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深刻认识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整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四)2020年4月25日起执行的“4+7”第二轮续签药品和第二批集采药品中,纳入本次续签的部分药品(附件3)延期执行至4月30日,未纳入本次续签的药品延期执行至新的集采结果执行。延期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医药机构、有关企业做好药品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本通知涉及中选药品政策自2021年5月1日执行,其他未中选药品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2.京津冀“3+N”联盟采购中选药品;

3.部分协议期到期续签药品。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文件附件1-3(人工处理).xlsx
文件附件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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