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按照《关于开展联盟地区(内蒙古)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2019﹞133号)相关规定,现对部分未中选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0年2月28日-3月6日。
二、相关要求
(一)企业如对公示价格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诉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提出申诉的,视为企业确认公示价格,将按公示价格调整挂网价格。
(二)企业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和《未中选药品降价药品信息汇总表》(模板见附件)。
(三)递交方式: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业务受理方式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13号)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诉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nmgyczxywsl@163.com)。
(四)审核处理结果,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布。
三、联系方式
0471-4919735(资料受理)
0471-4930630(业务咨询)
附件:1.未中选药品价格公示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未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函
5.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1.未中选药品价格公示表.docx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docx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docx
4.未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函.docx
5.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