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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公布并执行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9年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

发布时间: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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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公布并执行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6日 所属项目: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会议精神,《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经省发改委零售价审核,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并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标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平台: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的“网上药品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均通过该系统采购,网上采购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首页“操作指南”。

二、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见附件1)包括《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和《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

三、采购主体(见附件2)

(一)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网上采购

(一)采购过渡期:2010年7月17日至8月31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0年9月1日开始。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三)医疗机构采购过渡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遴选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医院采购目录。

2、与配送企业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完成未中标品规的清库、新中标品规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四)生产商采购过渡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中标药品的相关手续。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信息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选择配送商。生产商对每个中标品种,除直接配送外的,必须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3个经销商,所有品规不允许转配送。

(五)配送商采购过渡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缴纳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手续。(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确认配送关系。被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商配送要求。

3、签订购销合同。被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必须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与所配送的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3)。

五、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的采购方法

不限价不竞价目录(见附件4)内的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生产商和平台中的配送商。平台中没有采购产品相关生产商信息的,该生产商及其产品的资质由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医疗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生产商信息及时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待录入采购系统后执行网上采购。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江西省物价部门最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六、采购要求

(一)医疗机构采购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中标目录。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中标目录内的药品,严格执行全省中标目录,决不允许自行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

2、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价格和零售价作价政策,要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款;要在选择中标药品时,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优先考虑质优价廉的药品;要切实抓好中标药品供应、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临床用药。

3、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配备专用的互联网电脑,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具体工作。

4、必须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药品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二)药品生产商的要求

要按合同保证供货,在采购周期结束前不得自行弃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不供货;要按网上公示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通用名、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交易。

(三)药品配送商的要求

药品配送商要按网上公示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通用名、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交易;要保证所配送区域医疗机构的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不论采购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七、采购监管

省、市、县三级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网上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健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网上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每年省级监督机构要开展2次以上督查,市级监督机构要开展4次以上督查,县级监督机构要开展6次以上督查。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三)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准确掌握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每个季度各县级监督机构要定期将本辖区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所属设区市监督机构,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将本市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四)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

1、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

2、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3、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范本)

4、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目录 .rar
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范本).rar
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rar
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名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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