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3号)的落实,深入推进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按照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原则,属于评标、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的药品,在没有结果之前,均暂参照直接挂网方式进行采购。
二、评标药品范围的确定,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将药品品规年采购金额占比排序累计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列为评标药品。评标药品范围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的变化和投标实际生产企业数量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属于我省评标范围的药品,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参照外省评标办法,制定具体评标办法并组织评标。其中北京市或天津市已有中标价格的药品,经相关生产企业认可后,按照我省中标药品进行采购,不再重复评标,其他药品仍暂按直接挂网方式采购。
四、直接挂网药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际需求,进行定期增补,凡已有10家以上采购用户通过网上自采方式交易的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办理增补。每个季度的首月为申报办理期,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制定具体申办流程予以公示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卫生计生事业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积极推进京津冀药品采购协同发展。实行资质、品种审核结果互认,属于我省直接挂网范围的药品,凡北京市或天津市审核通过的,我省不再重复审核,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显示北京市和天津市的药品采购价格,且根据北京市和天津市价格变动情况每季度更新一次,以实现我省与京津药品采购价格的统一。
六、凡生产企业或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须经省食药监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省食药监部门意见办理平台数据变更。部分变更事项经省食药监部门授权后,可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直接办理授权事项的有关变更事宜。
七、对药监部门书面告知的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而被停止销售的药品,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即刻停止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交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