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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 “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宁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

发布时间: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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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区)医保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集采药品可及性,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医保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

“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集采药品可及性,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我区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包括单体药店和连锁药店,下同)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区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主体。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报量通知,提供集采平台账号,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办法等。

1.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负责集采药品的报量、采购、配送和管理。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合上级医疗机构工作,确保集采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2.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采购集采药品。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采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

3.定点零售药店:引导全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经药店自愿申请,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药店优先纳入。申请参与药店须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采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

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向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经市、县(区)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名单范围。市、县(区)医保部门通过官网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三进”单位名单。

(二)确定药品目录。自治区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原则,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三进”药品目录》)。《“三进”药品目录》重点选择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产品,以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协议期满的中选企业可自愿选择继续供应;如不再供应,可向自治区医保局提出申请退出“三进”目录。自治区医保局适时对“三进”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选择药品品种。各市、县(区)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从《“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

(四)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以市县为单位尽量做到建设标准统一,即在参与经营单位显眼位置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提升社会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五)规范采购流程。参加集采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各市县(区)医保局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宁夏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集采药品报量、采购及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

(六)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各生产、配送企业及相关医药机构,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供应保障。参加集采“三进”中选企业是集采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加强对其管理,同时须按照采购协议要求,以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应提前向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和医药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药品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收集统计相关企业信息,由市医保部门统一上报至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根据上报情况适时督促或组织约谈。自治区医保局集中组织约谈时相关市、县(区)医保部门参加约谈,经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目录》,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理。配送企业要按照配送协议,及时将集采药品配送至医药机构,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

(二)加强价格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照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医保部门或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区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各市医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医药机构“三进”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上一季度集采药品“三进”执行情况。

(五)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年度考核等管理中予以激励。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12月底前)。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二)公布“三进”药品目录(2026年3月底前)。自治区医保部门动态公布《“三进”药品目录》。

(三)启动实施(2026年5月底前)。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照统一建设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医药机构名单。

(四)总结优化提升(2026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各市医保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适时组织全区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凝心聚力抓落实。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切实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创新,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将集采药品“三进”纳入年度协议管理,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政策意义、工作进展和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加强对医药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集采药品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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