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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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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9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天津市标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医院,市医药采购中心: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动分级诊疗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卫药〔2015〕295号)文件要求,我市完成了2015年度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工作。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从5月23日零时起执行新的采购结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范围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招标采购部分)中标品种。
      其他未纳入本次招标采购范围的品种暂按原中标结果或议价结果执行, 具体采购品种可从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平台查阅。
      二、时间安排
      4月28日市医药采购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公布拟中标目录(最终执行目录以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平台公布为准),请各医疗机构做好用药品种选择和库存品种的调换工作。
      5月23日零时起,新的采购目录上线,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按新的价格执行,根据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要求执行相应的药品加成。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所有采购目录品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均应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进行采购。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严禁网下采购和未经批准进行目录外采购。
      (二)严格控制药品使用目录
      各医疗机构严格根据自身医疗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严格控制药品品种数量,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三)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各医疗机构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在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洁购销合同》。在采购周期内,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四)加强合理用药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完善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药品的重点跟踪监控追查制度,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
      (五)有效遏制医疗费用增长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在“基本用药目录”品种的确定和临床使用中综合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从性、经济性,做好成本效益评估,有效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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