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产品拟定采购计划订单,并根据实际需求向乙方下达配送订单,乙方接到采购订单的48小时内供货到甲方指定库房。临时急需药品,乙方应在接到订单后4小时内配送到位。
2、甲方非平台发送的采购计划需经甲方指定联络人员签署,并从甲方指定人员发送给乙方授权工作人员,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提前( 3 )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4、乙方不能按采购计划供货的,乙方应在收到采购计划之日起4小时内通知甲方。如未告知影响甲方临床业务正常开展,超过三次,甲方有权从第三方公司采购。
3.质量要求
按实结算。
第八条 对账、结算和付款
1、甲、乙双方每月20日前对上月供货金额、累计余额进行对账,并确认结算金额。
2、乙方凭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验收资料按甲方财务要求按月结算,甲方于90天内结清货款。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玉潭医药有限公司:190102640902480386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照医院指定时间配送
交货地点:按照医院指定地点配送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应严格按照药品特性及有关要求妥善保存。甲乙双方应对照招标要求提供的样品进行验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与订单不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货物更换事宜。
2、若甲方使用货物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货物为假货、劣货,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提供货物有效期原则上应1年以上,如药品有效期1年以内,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配送。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应严格按照药品特性及有关要求妥善保存。甲乙双方应对照招标要求提供的样品进行验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与订单不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货物更换事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2、若甲方使用货物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货物为假货、劣货,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3、乙方所提供货物有效期原则上应1年以上,如药品有效期1年以内,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配送。
(6)履约验收标准:
药典标准,及医院所报国家带量采购等级标准及阳光挂网上议价提供等级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退货、换货
1、非质量问题不退货、换货。
2、因货物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换货的,甲乙双方核实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据资料后,应48小时内完成退货、换货事宜,且不得影响甲方临床业务正常开展。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退换货。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2、甲方应严格按照药品特性进行储藏保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交付产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局)、省有关质量标准。
2、乙方需提供包含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复印件等。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开户资料。
3、乙方提供的药品包装应该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药品包装和货物运输要求。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不能及时配送货物达3次以上(包含3次),或违反国家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等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未付货款6个月后结算。
3、如乙方不能按照国家带量集采要求配送甲方使用的中标产品,甲方有权从第三方公司采购,并终止该产品与乙方的配送权。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照以上三点内容约定执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不能及时配送货物达3次以上(包含3次),或违反国家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等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未付货款6个月后结算。
3、如乙方不能按照国家带量集采要求配送甲方使用的中标产品,甲方有权从第三方公司采购,并终止该产品与乙方的配送权。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附件说明:调价说明,如因市场变动,中药材价格波动范围较大的品种,双方协商适当做出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调整。
3、合同执行期限:合同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二年签订,自2026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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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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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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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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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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