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请参与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2月28日前签署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操作方法见附件。
请各企业积极配合承诺书签署工作,对于未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的要求进行处理。
承诺书模板可在我中心网站首页“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