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内药品动态管理,保障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5〕113号)和《关于落实<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冀药采办〔2016〕1号)规定,决定对通过网上自采方式交易的直接挂网药品及生产企业资质信息统一定期增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已在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及生产企业,不再参加增补,重复递交资料。除此之外,凡已有10家以上采购用户通过网上自采方式交易的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增补。
二、拟申请增补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到省药械采购中心递交《申请书》(附件1)。我们将对各企业递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开通基础数据库,企业方可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和在基础数据库中录入电子资质信息。
三、药品及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须按照《资质证明文件格式文本》(附件2)编制。电子资质信息录入,须按照《定期增补直接挂网药品及生产企业资质信息录入操作指南》(附件3)进行。对不符合附件2、3要求和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递交《申请书》、资质证明文件、录入电子资质信息,本季度增补将不被接受。
四、企业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已通过北京、天津两市药品采购机构审核确认的,将不再重复审核,直接予以确认;未经过北京、天津两市药品采购机构审核,或两市审核没有通过,以及审核通过后资质情况有所变更的,将逐一进行审核。
五、在资质审核中,对生产企业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要求做出澄清、补正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澄清、补正,逾期或不予澄清、补正的,将失去参加本季度增补资格。对审核通过的药品及生产企业,省药械采购中心将在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择期予以公布,企业应在交易平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自行选择、确认配送关系。
六、企业代理人递交《申请书》及纸质资质证明文件时,须持有本企业《授权书》。递交的《申请书》及纸质资质证明文件应保证真实、合法,录入的电子资质信息应与递交的纸质文件完全一致,并对递交的文件及录入的信息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参加增补须保证所涉及的药品能够正常生产和供应,否则可暂不参加增补。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办公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计委综合执法监督局院内西二楼
联系电话:0311-87815881 0311-87810065
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附件:1、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格式文本
3、定期增补直接挂网药品及生产企业资质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