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对2016年8月5日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中第四大点“谈判(议价)流程”的第(一)点“上限价格和参考价格”的第1点“谈判(议价)上限价格”的表述更正如下:
1.第(1)小点更正为:有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以四川省现行挂网价作为上限价格。
2.第(2)小点更正为:无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以外省省级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上限价格。
8月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谈判(议价)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重要更正的通知附件.doc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