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生产企业、配送商: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6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区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见附件1)选配送和网上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配送时间
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选配送商开始时间:2015年4月24日。采购周期内均可选配送商。
二、选配送要求
(一)定点生产企业是保障定点生产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所选配送商必须是2015年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的合格配送商。
(二)同一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每个设区市的所有公立医院(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选择最多不超过6家配送商(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不占名额),定点生产企业可在采购周期内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逐步分批选满配送商名额。
(三)定点生产企业可选择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合格配送商配送。如定点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配送的,必须委托有配送能力的合格配送商进行配送,并签订购销合同。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定点生产企业仅能配送本企业定点生产的品种。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巯咪唑片(5mg)的配送仍按桂药招办〔2014〕3号执行。
(四)同一品种,在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只能由一家配送商进行配送。定点生产企业、配送商的配送关系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原选定的配送商因违纪被处罚、关闭、停止经营、兼并、转让等客观原因被取消配送资格的可按程序变更配送商。
(五)配送费率由定点生产企业和配送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商定。
三、选配送步骤
各定点生产企业按附件2的格式填好表格后加盖定点生产企业和配送商鲜章由被授权人递交到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添加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供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合格药品配送商名单将分批公布(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查询)。
附件:1.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第一批品种及价格
2.《基本药物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选定配送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