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按照《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15号)和《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川药采联办〔2016〕34号)要求,经前期公示后,现对双信封招标和谈判(议价)药品中无异议中标产品的中标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双信封招标和谈判(议价)中标结果(第一批)(附件1)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同步计算采购周期。中标结果公布执行后,既往挂网价格同步废止。
二、为保障临床用药顺利衔接,给予60天过渡期,用于各公立医疗机构消化现有库存、调整药品供应结构。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间不得再以非中标价格采购。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川药采联办〔2016〕28号)要求,严格开展药品阳光积分考核工作。
三、对部分有异议需进一步核查的中标药品(附件2)暂不执行。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予公布执行,具体公布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凡属于双信封招标采购和谈判(议价)采购范围但未参与招标的、未中标(包括废标、流标、弃标等)的产品纳入挂网限量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超量采购挂网限量药品。相关目录另行公布。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不得对此次公布的双信封招标药品、谈判(议价)药品的中标价格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议价。
六、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强化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结果,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招标和谈判(议价)中标结果(第一批)
2.需进一步核查的中标药品目录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