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卫药〔2015〕2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坚持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二)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参加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四、议价主体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自作为独立的议价主体;
(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以区县为一个议价主体;
(三)各医疗机构或区县可作为独立的议价主体或自发联合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议价主体。
五、采购周期
挂网采购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具体采购的协议周期由供需双方商定,采购周期终止则双方协议周期自动终止。
六、采购目录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血液制品、短缺药及其他暂未列入我市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不纳入本次挂网采购范围。
七、采购程序
(一)发布药品采购公告
药品挂网采购公告主要包括采购药品目录、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接受企业咨询及接收投标资料
申请参与挂网采购的投标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资料及保证供应承诺函等材料,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三)相关部门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市医药采购中心接收投标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对投标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
2、市卫生计生会同发展改革、市场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材料进行审核。
3、对投标材料查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医药采购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tjmpc.gov.cn)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可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
(四)公示审核结果
市医药采购中心将投标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后,在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只有通过投标审核的企业才能参与正式的药品挂网采购。投标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医药采购中心递交书面澄清材料,经分类整理后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投标企业登录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对已通过审核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进行确认。未确认的,无法参与后续挂网议价工作。
(五)议价阶段
各议价主体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与投标企业直接议定价格。在采购周期内各议价主体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随时发起议价,议价成功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议价结果。
市医药采购中心定期向医疗机构提供挂网药品价格信息,为医疗机构议定价格提供参考。
八、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公立医院自行签订购销合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要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严格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未能按时付款的,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九、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采购”,接受社会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议价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防止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督促市医药采购中心做好系统维护、数据支持等相关服务工作。
(四)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挂网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挂网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负责查处药品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
十、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