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建卫〔2017〕84号),受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委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降低药品费用;进一步控制抗微生物药和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使用,切实加强用药监管,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全程监管。
二、工作原则 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优质低价,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诚实守信,各方共赢。
三、采购主体 各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药品采购共同体,成立建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具体事务。
四、采购范围
(一)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申报目录。 根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实际采购目录制定我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药品目录(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的通用名和规格为准),药品集中采购接受范围仅为申报药品目录范围内企业的药品报名。
(二)确定谈判药品范围 纳入药品集中谈判范围的药品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实际在使用的中标药品,包含所有抗微生物药、中成药(含国药准字 Z 的药品、注册证号 Z 字的药品)、辅助用药和各类慢性疾病等用药。采购共同体确定不同批次谈判药品目录,同时只接受公布的目录内谈判药品报价,但目录内不包含以下6种药品:
1.《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的药品和《浙江省非主流品种采购目录》内的低价药品。
2.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
3.国家和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 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5.注射剂型联动价格低于5元,其余剂型联动价格低于 10 元的省中标药品。
6.抗微生物药中除口服、注射外的其他药品。
五、采购程序
(一)发布公告
1.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在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http://www.jdswsj.gov.cn/, 下同)发布。
2.集中采购期间,有关通知、公示信息均在上述网站发布。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察看网站公布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供应商报名
1.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为生产企业。如进口药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药品集中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报名。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3.授权存在争议且在药品集中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报名。
4.参加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商药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最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最低谈判价格。
5.供应商在报名时应如实申报药品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含中标)的当前最低价格。如发现未如实申报,则取消该供应商所有药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资格,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药品在我市采购共同体内的交易资格,并视情纳入黑名单,两年内拒绝其所有药品在我市销售。
6.供应商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供应商在报名时须承诺按成交价格及时供应成交药品,并且确保药品质量,否则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7.报名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报名,未报名的生产企业视为退出药品集中采购。
8.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方式等详见药品集中采购公告。
(三)信息公示报名截止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对所有报名供应商及其药品清单进行统计汇总并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评审办法 在质量优先、报价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结合临床需求、厂方供应及廉洁等情况,采取企业报全省最低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成交药品。若无全省最低价可询的药品,由价格评审专家评估产生降价预期值,达到降价预期值的药品确认为拟中标药品,未达到降价预期值的药品将进入评审环节,评定专家组三分之二人数一致同意后确认为拟中标药品,否则不予成交。
(五)公布成交结果 拟成交结果经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审议后确认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公布成交结果。
(六)合同事宜
1.药品集中采购不再单独签订合同。省药械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简称省平台)分次分批发送的订单均视为《药品购销合同》。
2.采购周期暂定一年,执行时间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日开始,至下一轮谈判结果执行时终止。若执行中途遇国家、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发生变化,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或终止。
(七)执行成交结果
1.严格执行成交结果。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临床用药,采购共同体必须从成交结果中选择采购使用,同时将价格谈判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严禁目录外采购、虚报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网下采购。供应商指定的配送企业应做到一般药品 24 小时、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急救用药最迟 4 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配送服务,节假日急救用药照常配送。如成交药品不能按规定配送到位,将按省、市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严肃处理。
2.执行“两票制”规定。供应商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国 家和省、市统一部署,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规定,压缩中间环节,有效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
3.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省平台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省内其他地区最新价格信息,及时动态调整药品采购价格。如省内产生新的最低价格,供应商应在成交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并执行新的最低价格,如不告知或不执行,将取消相应药品的成交资格。
4.加强价格高、降幅小的成交药品使用管理。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对此类成交药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如作为新药使用的,用量不得超过替换的同类药品使用量。
5.如成交药品不能保障供应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按规定实施备案采购。
6.从严控制备案采购申请审批。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后,与采购范围内具有相同通用名(或相同分类)、相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尤其是我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再实施备案采购。确因供应、疗效、价格差距过大等原因必须实施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使用。其他情况,要严格按照“临床必须,无可替代”的原则申请和使用。
六、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公立医疗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对共同体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程监督。
八、其他
本采购期内,如遇国家或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实施细则由建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