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7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广西省标 各市卫生计生委,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等有关要求,我区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招标入围及直接挂网目录药品已分批公布,现就做好集中分类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采购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实施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属于集中采购范围药品。列入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须统一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确保采购过程网上阳光运行,坚决制止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药品均应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集中采购分类如下:
(一)国家谈判药品。
按照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6〕4号)落实。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按国家谈判的药品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
(二)自治区招标采购入围目录药品。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简称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同)公布的招标采购入围目录药品价格采购。采购周期内,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鼓励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治区的招标采购价采购入围目录药品。
(三)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或自治区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或自治区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四)自治区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已公布的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按原方案执行)以及其它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由采购主体直接议价采购。具体议价方法和要求见附件。
二、合同签订
医疗卫生机构与入围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同时要签订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贿赂行为。药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范本可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下载。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合同履行
(一)采购及清库。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未入围药品的清库,同时按要求执行新入围药品的网上采购工作(具体时间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
(二)药品配送。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关系的确定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在入围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进行勾选,并按要求公布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企业名单,接收社会的监督。
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根椐药品交易配送情况,定期公布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到位情况,供药品生产企业遴选委托配送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或监督管理部门评价、调整配送企业参考。
(三)药款结算。
医疗卫生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确保药款按时支付。
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四、药品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须按采购进价零差率销售;其它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配备使用药品。
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不低于总药品使用比例的60%,采购金额不低于总药品采购金额比例的30%;其它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及采购采购金额比例不低于30%。
五、组织与管理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各市、各区直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同时组织、协调、管理全区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药品议价、采购、配送、药款结算、配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指导,共建区、市、县三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药品集中采购整体工作进度或由此影响药品保障供应的,要实行工作责任追究,严肃问责。
六、其它事项
(一)已公布的常用低价药品需要议价的,可参考本通知附件的方法和要求一并通过平台开展网上议价。
(二)拟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各种医联体等形式组成采购联合体(议价主体)开展直接挂网目录药品议价采购的,要提前做好联合体议价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需要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技术对接的,请提前与平台技术人员联系。
(三)2016年第四季度,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新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更换,上一周期集中采购药品(2010年度招标入围目录药品)若不在本轮公布的集中采购入围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平台将自动删除。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所需药品的有效供应以及相关工作的衔接,请采购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全区统一的网上集中议价时间完成议价药品的议价工作,避免影响临床药品使用。
(四)为了使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做好本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委另行安排有相应的专项培训(通知另发),请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五)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政策方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刘 云 袁 靓
电话:0771-2832095。
2.采购交易和议价技术方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服务中心) 谢才娟,电话:0771-2802500
韦 飞,电话:0771-2801655转820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议价方法和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