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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转发《关于启动实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立

发布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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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转发《关于启动实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6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项...

各旗县区药采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学习,掌握好时间节点。按自治区考核指标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赤峰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启动实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8〕5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以及《关于做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8〕1号),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范围为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医联体和以盟市为单位自行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旗县为单位进行采购,各旗县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在取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后,作为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嘎查村卫生室代采药品。

二、执行时间2018年6月1日启动实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过渡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过渡期内各级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药品采购目录遴选、网上议价、合同签订以及库存清理等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过渡期内药品网上采购仍执行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2018年8月1日正式执行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结果。

三、药品分类采购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采购。盟市搭建的自行采购系统,实现与自治区药采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不得违规采购。

(一)限价挂网药品。由采购主体与供货主体在不高于限价议价采购。

(二)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由采购主体与供货主体参照全国最低七省交易价格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交易价格议价采购。

(三)国家谈判药品。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价格或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网上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进行网上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五)特殊采购药品。按照自治区特殊管理药品要求填报到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实行全品种挂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

(六)备案采购药品。未列入上述采购范围的药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临床使用需求,自治区药采平台难以满足,按照自治区药品备案采购要求执行。

在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前通过审核的备案采购药品属于限价挂网的,足量供应满三个月后,生产企业自愿供应自治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限价挂网药品类别采购,并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交易价。

四、药品采购及议价

(一)药品采购计划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旗县级公立医院网上药品集中报送采购计划每月两次,报送时间为每月6日至10日,21日至25日。旗县药械集中采购机构每月11日和26日负责审核并下发本旗县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网上药品集中报送采购计划按照与生产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二)药品议价。2018年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药品首次议价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待采购工作正常运行后,药品议价周期定为每月一次,为每月13日至22日,执行时间为每月23日。各采购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每月议定一次,也可多月集中议定一次。

五、药品配送及入库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经盟市报名或遴选的可执行“两票制”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须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盟市通过自治区药采系统对配送关系进行审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每个品规的药品,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负责本机构药品配送工作。

(二)药品配送。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配送对象应包括配送区域内的全部医疗卫生机构。

(三)验收入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药品后,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48小时内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

六、药品货款结算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或负责基层药品货款结算的其他机构)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货款的结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后,将本期结算单的药品货款上缴本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专用帐户。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从药品入库到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0天。

(二)旗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药款结算。各级公立医院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直接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支付药款,从药品入库到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0天。

鼓励旗县级公立医院将药款统一归集到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统一结算。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保证按时结算药款。

七、组织与管理

(一)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全面落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议价、供应、配送、结算等工作,切实加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考核及日常维护,对违规、不诚信等行为予以处理。

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结合配送工作实际和地域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配送企业的报名遴选、调整或增补工作;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药械采购机构的授权(委托)协议;组织辖区内各采购主体与入围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廉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药品质量保证声明及供货承诺书,并审核备案。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采购工作,做好药品采购计划报送,以及过渡期内药品采购目录遴选、网上议价、合同签订以及库存清理等相关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全面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要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优先采购使用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时做好短缺药品监测上报工作。

(三)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咨询工作,定期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信息及配送企业名单,以及自治区、盟市药采办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药品的考核结果;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正常运转;积极支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自行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主动配合盟市做好平台信息的衔接工作。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新形势下药品供应保障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各盟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区医改工作顺利开展,让群众得到实惠。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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