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办字〔2016〕22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以及《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办)会议研究决定,自治区于2016年10月中旬开始执行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正式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旗县为单位进行采购,各旗县药械采购机构在取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后,作为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嘎查村卫生室代采药品。
二、执行时间
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系统”)于2016年10月20日启动运行,正式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过渡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12月19日。在过渡期内原“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系统”仍可正常使用,各级药械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药品采购目录的遴选、直接挂网药品的议价、药品配送关系的审核、合同的签订以及库存清理等工作,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三、药品分类采购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特殊采购药品除外)均应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采系统采购,并实行分类采购,同时要签订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
(一)直接采购药品。
1.国家谈判药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6】105号)落实,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2016-2017年的采购期内,按照国家谈判药品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2.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5〕318号)落实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进行网上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3.招标采购药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的招标药品中标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另行组织议价。
(二)议价采购药品。
1.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公布的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示范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
2.自治区谈判药品。暂按照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管理,在限价范围内进行议价,在自治区开展谈判采购工作之后,按照谈判价格直接采购;
3.对于纳入自治区限额采购的药品,按照直接挂网药品管理,由医疗卫生机构在限价范围内带量议价采购。三级医院采购限额药品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限额药品。
在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各采购主体按照《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1号)对以上药品进行议价,再通过自治区药采系统以议定价格进行采购。
(三)特殊采购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成药、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四)自行阳光采购药品。未列入上述采购范围的药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经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遴选,逐级上报盟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药采办)审核批准后采购,可直接通过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采购,并将交易信息填报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各盟市药采办每月将自行阳光采购药品审核信息汇总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采购周期及计划申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定为每月两次。于每月8-10日,23-25日通过自治区药采系统报送采购计划。每月11日和26日旗县药械采购机构负责审核并下发本旗县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
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网上采购药品周期按照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五、药品配送及入库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入围生产企业可委托盟市遴选或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药品。所有药品品规在每个盟市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盟市通过自治区药采系统对配送关系进行审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每个品规的药品,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负责本机构药品配送工作。
自治区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旗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需经旗县药采办审核),盟市药采办批准,由盟市药械采购机构在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变更配送关系。盟市药采办负责每月汇总变更信息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二)药品配送。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对网上订单48小时做出实质性响应,自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配送对象应包括配送区域内的全部采购用户。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原则上由原负责低价药品的配送企业承担。
(三)验收入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药品后,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
六、药品货款结算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或负责基层药品货款结算的其他机构)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货款的结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后,将本期结算单的药品货款上缴本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专用帐户。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从药品入库到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0天。
(二)旗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药款结算。各级公立医院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直接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支付药款,支付期限不超过30天,鼓励旗县级公立医院将药款统一归集到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统一结算。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保证按时结算药款。
(三)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配送企业开具一次发票,药品配送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七、组织与管理
(一)各级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全面落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议价、供应、配送、结算等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网外采购的查处力度。定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进行考核,对违规、不诚信等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对于新一轮药品采购工作执行当中申请弃标的企业,将给予不良记录处理。对负责旗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的企业,如拒绝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的,由盟市药采办取消其在盟市范围内的全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资格,并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二)各盟市旗县药械采购机构要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指导咨询工作,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药械采购机构的授权(委托)协议。组织辖区内各采购主体与入围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廉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药品质量保证声明及供货承诺书,并审核备案。
(三)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信息及配送企业名单,以及自治区、盟市药采办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药品的考核结果;进一步完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优化药品采购业务流程,不断满足采购系统用户需求,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正常运转;积极支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自行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主动配合盟市做好平台信息的衔接工作。
八、其他
(一)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盟市为单位在自治区药采平台自行采购药品。试点城市要坚持三医联动,将自行采购与综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进。自行采购的药品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中标价格。自行采购的相关信息均应纳入自治区药采系统,在线交易。具体措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大胆探索。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的做法制定自行采购的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药采办。
(二)因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系统的整合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常用低价药品的议价、采购、配送、结算等工作暂仍在原“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中执行。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在新系统中的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药品质量保证声明及供货承诺书”、“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合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廉洁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旗县药品采购机构采购药品协议书”等样本,在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可到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下载专区”自行下载。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各盟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区医改工作顺利开展,让群众得到实惠。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