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有效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管理,保障药品生产企业参加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关于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803号)等规定,现将政府定价药品申请定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定价品种的说明及要求
国家发改委定价品种是指《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品种。
(一)国家发改委已制定部分剂型规格价格的品种,其他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药品差比价规则》差比价关系简化表见附件)需要向江西省发改委申请定价,江西省发改委已制定价格的暂继续执行,企业不需申请定价。
(二)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品种,江西省发改委已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其他未定价的剂型、规格企业不需申请定价,暂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制定价格。
(三)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尚未制定零售指导价的品种,暂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制定价格,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遵照执行。
二、省定价品种(含省增补基本药物)的说明及要求
省定价品种是指《关于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以及新增进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品种。
省定价品种,国家发改委或江西省发改委已定价格的继续执行,企业不需申请定价;其他未定价格的剂型、规格均需向江西省发改委申请定价。
三、其他情况的说明及要求
(一)前两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以及其他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企业不需申请定价。已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制定价格。
(二)前两条规定需要由江西省发改委定价的品种中,同剂型下所有规格、包装材料(指注射液)和包装数量等未定价的,均需向江西省发改委申请定价。
(三)企业申报药品价格有关事项,按《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发改商价字[2010]1837号)要求办理,具体可登陆江西省发改委网站查询(http://www.jxdpc.gov.cn/jggl)。
(四)应由江西省发改委定价的品种,在本通知之日起,请相关企业尽快申请定价,在我省本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报名截止日前,尚未以正式文件定价的药品,均不接受投标报名。
(五)《政府定价药品有效价格汇总表》及说明见“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的“药品定价查询”。
四、咨询电话
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0791-86227185 86224898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0791-88165960
附件:《药品差比价规则》差比价关系简化表.doc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