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和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17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宁医保函〔2020〕129号),我区加强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的集中采购,以更好地满足临床对过评药品的使用需求。现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药品采购机构将根据过评药品企业申报情况,适时组织挂网采购,加强过评药品价格监测,原则上未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价格。对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内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及时进行目录梳理,将其他未过评药品调出宁夏医药采购平台。
二、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目录替代使用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建立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过评药。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落实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过评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并建立约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过评药使用率。
四、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已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过评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优先采购过评药品的政策要求,及时召开药事会议,进行目录调整,将过评药品优先纳入院内药品采购目录,做好目录替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要求合理用药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目录(截止2020年7月).xlsx
自治区医保局卫健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通知.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