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值管理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80%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7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累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上述比例支付,“一站式”结算。
上述药品以外,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中的其他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省级医保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