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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目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应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官网已撤)

所属项目: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

发布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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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 会事务局,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自治区直属(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在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用、管全流程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在全面梳理分析全区8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在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基础上,组织自治区药事管理、临床药学和中医药学、医疗器械和 设备管理以及各相关科室临床诊疗等方面40余名专家,研究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目录(试行)》(以下简称2个《目录》),并围绕2个《目录》应用管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应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经自治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试行时间

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 应用范围

2个《目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个《目录》以医疗机构临床实际需求为导向,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应用管理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应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详见附件3)。2个《目录》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印发)执行。

三、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目录。

(一) 编制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使用原则和本地区疾病诊疗实际,于2023年1月30日前,以2个《目录》为标准,研究编制本机构《药品使用 目录》和《医用耗材使用目录》,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后,报所在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应按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等建立药品医用耗材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目录。

(二) 基本编制原则。《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要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推动形成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并优先选择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应当优先选择自治区医保范围内医用耗材。国家集采、省际联盟、国家谈判及自治区集采等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按相关政策直接纳入《医疗机构使用目录》。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确需配备2个《目录》外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同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使用。

四、目录产品的平台采购

医疗机构应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2 个《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本次发布的2个《目录》不包具体生产企业和价格,平台中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已根据挂网数据和医疗机构上报实际予以对应。

药品平台采购:“平台"药品采购环节中,已增加“常用临用目录”模块,各医疗机构自2023年2月1日起,可结合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实际,通过该模块采购药品,采购流程保持不 变。

医用耗材平台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模块开发将于2023年2月1日完成并正式启用。各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内医用耗材的,对“平台”已挂网的医用耗材,继续按原有采购流程执行;对“平台"尚未挂网的,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协同开展医用耗材平台挂网,会同医疗机构积极提醒督促有关企业响应挂网,推动《目录》内医用耗材全部实现 “平台”采购。

各医疗机构采购2个《目录》外药品和医用耗材流程维持原 流程不变。

五、有关要求

(一) 规范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覆盖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存储、调配、使用、管理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发挥药事管理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点评,加强点评结果公示、反馈及利用,对于不合理使用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移出本机构使用目录等措施,保证临床合理使用。

(二) 强化部门监管。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以2个《目录》为抓手,深化部门协作,促进信息共享,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用、管全流程数字监管力度,加强对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药事管理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等专家组织作用,加强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监测,定期分析辖区内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使用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使用结构,发现不合理使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按联动机制相关要求将线索及时移交医保部门处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对2个《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积极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分提速扩面,减轻患者负担。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2个《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动态监测,同时强化平台采购数据反馈和共 类分批推进开展自治区联盟议价,推进集中带量采购享,及时收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及各医疗机构在“平台”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调整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功能和流程, 提升服务质效和大数据赋能科学专项治理。

(三)加强政策培训。为促进2个《目录》有效应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将适时组织对2个《目录》及相关配套制度开展应用培训。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实现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培训全覆盖, 推动2个《目录》落实落地。

(四)建立反馈机制。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2个《目 录》试行期间应用情况和效果的收集和反馈。试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和困难可及时梳理并反馈自治区有关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王梦妍   0951—5054815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田莉      0951—5166042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张东河   0951-6891038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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