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25〕33号,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
(一)规范药品目录管理
《2025年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同时废止。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统一执行新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原则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二)做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
二、推进新增药品挂网与进院工作,确保药品可及性
(一)完成新增药品挂网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间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二)督促新增药品进院
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2026年2月底前及时召开药事会,根据《2025年药品目录》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
(一)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医保药品处方外配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医保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确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的全流程监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二)建立药品配备监测机制
各级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云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
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满足多元化用药需求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其根据《2025年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设计新产品或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形成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
各级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的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系统维护与信息更新
各地要迅速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最新药品目录信息的更新、下载和目录匹配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系统维护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与考核
各级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