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4〕8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55号)要求,现公示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结果,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结果
(一)符合要求的药品价格调整结果,详见附件1。
(二)企业未报价和报价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予以暂停交易资格,详见附件2。
二、调整结果异议办理
(一)各有关企业若对药品价格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4)、《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递交方式: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
(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公布结果。
三、公示时间
2024年4月17日-4月24日。
四、联系方式
温老师 0471-4908343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