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0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持续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和群众受益面,切实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和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的普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国家及省医保局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集采药品范围。按照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广东省集采药品“三进”目录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执行。
(二)医药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按政策规定参与集采;鼓励并引导所有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集采工作。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并执行相关管理规范。
二、主要措施
(一)目录管理与品种备案。
1.以“目录清单”作为全市“三进”工作的药品选择依据。
2.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报名及填报配备的集采药品信息,形成本辖区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名单(见附件2)。
3.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需根据“目录清单”,结合自身服务能力、临床需求及患者用药习惯,自主选择确定拟配备的集采药品具体品种。
4.医药机构要将确定配备的集采药品品种信息,按照附件2填报说明如实填报,并报所在辖区分局备案。
5.各分局负责核实医药机构填报信息并建立台账,动态掌握辖区“三进”单位药品配备情况,并将辖区的“三进”医药机构名单上报市医保局和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市医保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后续“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同步上报市医保局和医保经办部门备案。
(二)统一标识与价格公示。
1.所有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公告栏、电子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明显标识公示本机构的“三进”药品目录清单及销售价格,方便患者识别和选择。
2.零售药店要对集采药品进行明确标识,可采取专用标签、特定货架标识等方式,鼓励设置“集采药品专柜”进行集中陈列销售。
3.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双标签”公示制度,即在药品价格标签上同时清晰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本药店的“销售价格”,确保价格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医保经办部门要把标识公示规范性作为日常检查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各分局收集参与“三进”医药机构统一标识与价格公示的照片,并形成台账。
(三)线上采购与合同管理。
1.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应落实集采相关政策,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科学、积极参与需求报量。已报量的医药机构及时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2.严格落实线上采购规定。参加“三进”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在省内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规定的省内采购平台采购配备的集采药品及任务量产品,确保采购行为规范、数据可追溯。
3.市医保局联合各分局加强对医药机构报量及平台采购操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在中选结果公布后,及时组织已完成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期限等。
(四)价格与结算要求。
1.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按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2.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中选药品,不得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其中集采中选药品范围与医保支付标准与国家、省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3.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集采中选药品,并签订价格承诺函(见附件3)。
4.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及集采政策要求,及时与供货企业结算药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杜绝拖欠货款行为。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激励机制。
对于积极参与“三进”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经各分局核实后,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医保经办部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规定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考核中予以加分。
1.已报量的医药机构及时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2.集采中选药品落实线上采购规定,并在规定的采购平台规范操作。
3.销售集采中选药品不高于集采中选价。
4.按要求进行药品信息追溯码上传等规范管理。
(二)约束与处罚机制。
1.对未明确标识集采药品专区(专柜)、未严格执行“双标签”价格公示制度、未按要求执行价格政策、未按要求落实线上采购、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等规定的“三进”医药机构,分局应责令其立行整改。经督导后整改不到位的,剔除“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医保经办部门,由医保经办部门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考核中予以扣分。
2.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部门进行记分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分局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在2026年6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不少于1家基层医疗机构1家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落实“三进”各项工作,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2026年1月31日前,将首批参与“三进”的单位名单、配备品种备案情况及承诺函等材料汇总后通过OA报市局。
(二)突出重点引导。各分局在组织零售药店参与“三进”工作时,优先鼓励和引导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其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的优势,做好集采药品的供应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每年各分局会医保经办部门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内参与“三进”医药机构的现场检查或抽查。检查重点包括:配备品种数量是否达标、标识公示是否规范、价格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落实线上采购等。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作为激励、约束和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同级价格监管部门处理。市局将会同分局适时组织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将“三进”工作作为深化医保改革、服务民生保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市医保局联合各分局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医药机构从业人员、医务人员和广大参保群众宣传解读“三进”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医药机构从业人员的政策理解和操作能力。
(三)加强监测评估。市医保局联合各分局,利用采购平台数据,动态监测“三进”药品的采购、供应、配送、使用及货款结算情况。建立定期评估和通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