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对《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药品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采购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采购公告》第六条“动态调整”第(一)款“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第1点调整为: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格或省内最低交易价格执行3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平台根据自主采集信息和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联动挂网价格。
二、《采购公告》第六条“动态调整”第(二)款“新增挂网药品”增加第3点:新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照挂网流程确定挂网价格后及时挂网。
凡《采购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