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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关于呼和浩特地区旗县区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划分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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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蒙古关于呼和浩特地区旗县区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划分通知
信息来源: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药品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2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全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我委结合地区实际,面向社会遴选了19家药品配送企业,作为我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照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要求,采取旗县区自定和盟市选派的方式,为每个旗县区确定10家药品配送企业(各旗县区药品配送企业具体分布详见附件)。为迅速展开相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药品配送企业对照附件(各旗县区药品配送企业具体分布),查看本企业所对应的配送区域,尽快联系相关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旗县区医院本着相互自愿的原则签订《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及《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廉洁购销合同》,并报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备案。
    二、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对本辖区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并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机制,对于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不及时、配送品种不全、拒绝配送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可由各旗县区提出申请在19家药品配送企业中进行更换调整(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确保药品及时配送。
三、各旗县区要与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旗县药械采购机构采购药品协议书》,督促各基层医疗机构及时回款,确保药品供应及时、高效。
四、请各级公立医院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合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廉洁购销合同》报呼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备案。
   联 系 人:包雪峰
联系电话:0471—4608231


附件:各旗县区药品配送企业具体分布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政科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各旗县区药品配送企业具体分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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