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药招〔2025〕5号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医保办函〔2024〕100号)相关要求及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价格进行调整处置的补充通知》(晋药招〔2024〕149号)文件中企业不接受广东省价格整改要求的相关药品处置办法进行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超过最低中选价3倍且不接受广东省价格整改要求的中选药品。
二、处置方式
不接受广东省价格整改要求的中选药品按备选管理,暂时保留中选价及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集采协议任务量。医疗机构完成协议任务量后,不再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相关药品。同时,医疗机构应将低价中选产品尽快进院,保障临床使用。以本省份接续价格治理后的平均中选价为基准价,对相关药品中超过基准价1.8倍且不高于3倍的药品,按黄标管理;对高于基准价3倍的药品,按红标管理(产品清单及处置结果见附件)。
相关药品价格处置结果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5年1月16日